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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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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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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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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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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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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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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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 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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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维先、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对(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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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2 |
(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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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 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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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维先、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对(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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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3 |
(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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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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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维先、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9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329561.7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7541818.47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18329561.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维思工贸公司应对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463.7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9619.71元,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01844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1018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道斯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1018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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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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