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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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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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2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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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5 |
2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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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2478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贝莱特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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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8 |
3 |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祥飞机械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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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68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祥飞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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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02 |
4 |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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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105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祥飞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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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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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祥飞机械厂与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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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206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祥飞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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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6 |
深圳市阳光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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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5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阳光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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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4-16 |
7 |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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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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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18 |
8 |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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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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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1 |
9 |
广东华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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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华技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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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9-25 |
10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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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特121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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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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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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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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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56.8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24356.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计至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2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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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粤0309执42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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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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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224号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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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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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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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7300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356.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日算至实际还款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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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4 |
(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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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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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5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承办法官助理:何成联系电话:210509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民庭913室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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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5 |
(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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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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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5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承办法官助理:何成联系电话:210509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民庭913室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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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6 |
(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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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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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55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555.7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保全费1617.8元,共计3914.8元,由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3914.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限被告东莞市骏德智能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391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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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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