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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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茹、李建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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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民终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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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2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莉、廖洪波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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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财保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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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8-10 |
3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雷、杨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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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3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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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3 |
4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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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执1313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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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6 |
5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体才、李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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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2002民初35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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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3 |
6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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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35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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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7 |
孙永鄂、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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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民终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永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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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9 |
8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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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执1313号之二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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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6 |
9 |
张国才,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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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执恢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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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15 |
10 |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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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40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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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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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2002民初3741号原告杨辉与被告徐顺辉、余昌台、周素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俊辉、肖群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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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374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辉 被告- 徐顺辉 余昌台 周素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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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3741号原告杨辉与被告徐顺辉、余昌台、周素兰、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俊辉、肖群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对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药业路鸿福花园4栋4(Z)3-2-1房屋的执行查封,停止对该房屋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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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2019)川2002民初400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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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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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00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其中本金余额为30万元,利息、罚息应按约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1‰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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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2019)川2002民初2141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刚、罗文胜、秦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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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 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秦刚 罗文胜 秦振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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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141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刚、罗文胜、秦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99万元、利息716334.27元(计算至2018年1月3日止)及罚息(罚息从2018年1月4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资阳国用(2008)第BA561445,他项权证:资阳他项(2016)第BA56005)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抵押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秦刚、罗文胜、秦振兴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740元,由被告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刚、罗文胜、秦振兴负担。公告6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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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4 |
(2019)川2002民初243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莉萍、曾耀徵、吕全蓉、王治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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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4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孟莉萍 曾耀徵 吕全蓉 王治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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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43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莉萍、曾耀徵、吕全蓉、王治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莉萍、曾耀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8万元、利息90,323.83元及罚息(罚息以9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8×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全蓉、王治炎提供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城西村六社的房屋【房权证资阳字第2013111200178、资阳国用(2013)第BA501109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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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2019)川200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鲍美君、汤莲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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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执恢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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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执恢28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鲍美君、汤莲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春、鲍美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四川协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出具的川协合房评(2019)001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报告对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1号福5号1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1.91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5.94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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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6 |
(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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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1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秦刚 刘锦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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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息(罚息以6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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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7 |
(2019)川2002民初254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贵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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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贵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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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548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雷贵芬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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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8 |
(2019)川2002民初2575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韦彦彤、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伟、戴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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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 韦彦彤 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伟 戴向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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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575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韦彦彤、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伟、戴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开、韦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折抵);二、若被告周开、韦彦彤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民族星城一期-1层商业服务用房(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201500719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伟、戴向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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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9 |
(2019)川2002民初3052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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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30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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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3052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钟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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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10 |
(2019)川2002民初2662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全、刘传伦、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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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传全 刘传伦 许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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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662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全、刘传伦、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传全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约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即月利率5.54167‰;罚息利率在执行月利率5.54167‰上浮50%即8.31251‰);2、判令被告刘传全承担违约金94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刘传伦、许勇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刘传伦、许勇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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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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