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一稽罚[2020]162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8月,你单位与楼为华及罗芳签订租房协议,租金1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2015年9月,你单位与北京尚佳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15年少缴纳印花税1300元处以0.7倍的罚款,计9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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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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