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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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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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093号之二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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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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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刘桂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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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7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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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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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80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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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09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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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8093号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80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2017)粤0305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122号民事裁定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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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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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6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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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62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桂意 被告- 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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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623号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6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粤0305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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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3 |
(2019)粤0305执80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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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09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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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8093号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80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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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4 |
(2019)粤0305执46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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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623号 | - |
原告- 刘桂意 当事人- 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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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623号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桂意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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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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