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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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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苏1204民初2351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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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35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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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351号陆虎林(男,321284197409155637,住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梁徐村十组17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陆虎林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记卡逾期本金10279.42元、利息863.56元、违约金587.56元,合计11730.54元(截止2022年3月17日),并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调解室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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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2

    (2022)苏1204民初2529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兰信用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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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52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海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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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529号朱海兰(女,321284198308130048,住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顾野村八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朱海兰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记卡逾期本金63484.33元、利息12253.63元、违约金20713.75元(截止2017年7月17日),合计96451.71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2、被告朱海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室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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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3

    (2022)苏1204民初2198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忠喜信用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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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19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忠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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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198号肖忠喜(男,321028196403204817,住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大伦村万年组6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忠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肖忠喜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记卡逾期本金9995元、利息538.88元、违约金322.24元(截止2022年3月17日),合计10856.12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2、被告肖忠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汪璐璐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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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4

    (2022)苏1204民初2064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扬、朱桂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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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桂琴 刘震 徐怀金 沈文明 沈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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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2064号沈扬(男,321284198710293814,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沈高村新沟南路4号)、沈文明(男,321028196511053817,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沈高村新沟南路4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扬、朱桂琴、刘震、徐怀金、沈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扬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21675元、至诉讼日的逾期利息与罚息及诉讼之日至本金清偿完毕的利息(按年利率为17.712%计算)。2.判令被告朱桂琴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刘震、徐怀金、沈文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8月1日下午3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汪璐璐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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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5

    (2021)苏1204民初5882号原告于文婷与被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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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88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于文婷 被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尉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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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882号丁尉骑(男,321284198501098019,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299弄22号2801室):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婷与被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尉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下午3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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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6

    (2022)苏1204民初1427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树明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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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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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27号高树明(男,321028197403026816,住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水产养殖场30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0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至2022年2月20日利息3287.66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222%计算)。如果被告高树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元,依法减半收取94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62元,由被告高树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高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王雨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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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7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龙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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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雨权 吉德银 陈慧兵 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 吉德平 顾增平 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 花龙本 周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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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周雨权(男,321028197409260611,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文明巷40号)、顾增平(男,321087196502020634,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油田路8号)、周志荣(男,321028197502076819,住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住宅1区53幢三单元506室)、吉德银(男,420222198010060036,住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草芳路213号1幢504室)、吉德平(男,321281198904053094,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海南镇莫展村五组424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龙本、周雨权、周志荣、顾增平、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吉德银、吉德平、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陈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计7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汪璐璐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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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8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龙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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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雨权 顾增平 周志荣 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 陈慧兵 花龙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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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周雨权(男,321028197409260611,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文明巷40号)、顾增平(男,321087196502020634,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油田路8号)、周志荣(男,321028197502076819,住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住宅1区53幢三单元506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龙本、周雨权、周志荣、顾增平、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陈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计7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汪璐璐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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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9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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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 吉德银 花龙本 陈慧兵 顾增平 吉德平 周志荣 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 周雨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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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 周雨权(男, 3210281974****0611,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文明巷40号)、顾增平(男,3210871965****0634,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油田路8号)、周志荣(男, 3210281975****6819 ,住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住宅 1区53幢三单元506室)、吉德银(男, 4202221980****0036 ,住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草芳 路 213号1幢504室)、吉德平(男,3212811989****3094,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海南镇莫展村五组424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龙本、周雨权、周志荣、顾增平、南京通达船务有限公司、吉德银、吉德平、泰州市雨润运输有限公司、陈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苏1204民初37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计7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汪璐璐 联系电话: 0523-88846967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 ○二二 年 五月二十五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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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10

    (2022)苏1204民初531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稳中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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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5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稳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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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531号杨稳中(男,321028196902241014,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军铺小区2号楼):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0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稳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348.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342.53元;以5734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依法减半收取62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42元,由被告杨稳中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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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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