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地税稽罚[2017]17号 |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 |
(一)2013年2013年,应交税费-应交个税记账明细年初贷方余额16017.60元,12月31日10号凭证做,借:管理费用-工资-1122.6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个税-1122.60元,作调整2012年个税余额。经财务人员确认为2012年度代扣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未申报缴纳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1122.60元。(二)2014年个人所得税(1)2014年3月31日,记账凭证记09号,管理费用列支差旅费80640.00元。经财务确认为公司八位员工旅游考察费用,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26.00元。(2)2014年4月30日,记账凭证记08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列支礼品、手机等35454.10元;12月31日记账凭证记27号,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礼品85519.60元。上述礼品、手机等列支费用是向本单位外人员赠送的礼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194.74元。(三)2015年个人所得税(1)2015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记102号,管理费用列支个人名义汽车保险费5268.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92.00元。(2)2015年2月28日,记账凭证记09号,管理费用—-招待费列支苹果手机18264.00元;12月31日记账凭证101号,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饰品10246.00元。上述二项费用是向本单位外人员赠送的礼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02.00元。企业所得税2015年01月26日,记账凭证记07号,做借:其他应收款85000.00元,贷:银行存款;12月31日记账凭证记03号,做借:管理费用——会务费85000.00元,贷:其他应收款85000.00元。该笔支付给农庄费用实际为企业福利性质的费用,应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0.00元。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收缴纳情况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1.3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557.37元;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6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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