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陈柳卿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执12434号之五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2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骆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民初180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30 |
3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陈秋生、黄妙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85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31 |
4 |
林锋、黎顺葵与陈俊添、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92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林锋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12 |
5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黄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84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31 |
6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陈宇航、赵莉、陈芊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97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3-31 |
7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叶汉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64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0-20 |
8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叶泽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54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1-24 |
9 |
米德根与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继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12民初9674号之二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米德根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1-05-14 |
10 |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叶泽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5民初154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605民初18621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蒙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民初186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蒙福勇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蒙福勇: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8621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蒙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862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物业从2013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0808.26元及暂计至2021年6月9日违约金67624.19元,合计358432.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宝珍、洪园艳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07 |
2 |
(2021)粤0605民初18251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李康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民初18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李康时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康时: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8251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李康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825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涉案物业从2014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6902.4元(每月2632.26元,共90个月)及暂计至2021年6月9日违约金52126.97元,合计289030.37元(附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永淩、洪园艳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0 |
3 |
(2021)粤0605民初18250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梁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民初18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梁剑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梁剑娜: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8250号原告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梁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825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涉案物业从2014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6319.18元(每月3061.14元,共87个月)及暂计至2021年6月9日违约金56601.57元,合计322920.75元(附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永淩、洪园艳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0 |
4 |
(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米德根 当事人- 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陈继鹏 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8874082021-04-2216:28:59:578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
展开
|
2021-04-22 |
5 |
(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米德根 当事人- 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陈继鹏 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508882021-01-1216:02:33:433联系人:卢伊雯、何莹(2020)粤0106民初39592号米德根与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陈继鹏、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卢伊雯、何莹电话:020-83006782 收起
...
展开
|
2021-01-11 |
6 |
(2019)粤0112民初9674号原告米德根诉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12民初967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米德根 当事人- 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继鹏 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674号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米德根诉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追加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被告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答辩状及证据(第三人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提交)、应诉书(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应诉书及证据(陈继鹏提交)、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金山湾小区项目的垃圾清运费195000元;二、判令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金山湾小区经营水泥、沙、陶粒、搬运砖等应分得利润共73832元;三、判令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西海关小区项目的材料款95007元;四、判令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78767.8元;五、判令所有第三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七、判令被告广州市施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9: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529025462019-11-0512:22:54:322(2019)粤0112民初9674号原告米德根诉被告陈继鹏、广州施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公告,判令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19-11-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