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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赛联护国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沿江路1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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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朱学源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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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你们及第三人何淑丽、钱汝玲、何坚、何诚、鲁琼媛、何忠、何强、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第三人何淑丽、钱汝玲、何坚、何诚、鲁琼媛、何忠、何强、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不服判决,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40号第三人何淑丽、钱汝玲、何坚、何诚、鲁琼媛、何忠、何强、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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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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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朱学源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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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你们及第三人何淑丽、钱汝玲、何坚、何诚、鲁琼媛、何忠、何强、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确认坐落于昆明市西华小区北区7A栋1单元603号房屋归原告尹燕良所有;二、驳回第三人何淑丽、钱汝玲、何坚、何诚、鲁琼媛、何忠、何强、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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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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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当事人-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琼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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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学源、张琼、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及第三人何淑丽、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钱汝玲、何诚、鲁琼媛、何坚、何强、何忠(2017)云0112民初16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已被中院发回重审,现案号为(2019)云0112民初140号。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在此之前,本院已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4日发出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37121.12元;二、判令被告朱学源退还原告2000元;三、判令被告张琼退还原告1000元;四、判令被告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退还原告15960元;五、判令被告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被告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承担办理7A-1-603号房产证的税费49500元;六、判令原告现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西华北区7A-1-603号室归原告所有。现何淑丽、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钱汝玲、何诚、鲁琼媛、何坚、何强、何忠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与原告尹燕良签订的《合同书》无效。二、判令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西华北区7A-1-603号房归申请人所有。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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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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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何淑华 鲁琼媛 钱汝玲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何淑昆 何强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汝敏 何诚 何坚 朱学源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何淑丽 何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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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学源、张琼、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及第三人何淑丽、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钱汝玲、何诚、鲁琼媛、何坚、何强、何忠(2017)云0112民初16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已被中院发回重审,现案号为(2019)云0112民初140号。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在此之前,本院已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4日发出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完毕原告与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签定的房屋居间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昆明市西华北区7A1单元603号的房产证,承担相关费用。现因何淑丽、何淑华、何汝敏、何淑昆、钱汝玲、何诚、鲁琼媛、何坚、何强、何忠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与原告尹燕良签订的《合同书》无效。二、判令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西华北区7A-1-603号房归申请人所有。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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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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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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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你们(2019)云0112民初140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尹燕良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新诉状,需要给你们新的答辩、举证期,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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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4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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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3民初1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朱学源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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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尹燕良诉被告你们(2017)云0112民初16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已被中院发回重审,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们履行完毕原告与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签定的房屋居间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昆明市西华北区7A1单元603号的房产证,承担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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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8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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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12民初16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被告- 张琼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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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尹燕良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一审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尹燕良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尹燕良上诉请求为:改判或者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棕树营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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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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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12民初16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尹燕良 当事人- 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 被告- 张琼 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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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尹燕良与被告中房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朱学源、张琼、赛联护国路房屋中介服务部、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燕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燕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棕树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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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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