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谭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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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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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7-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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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二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蔡灵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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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87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谭二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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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17-03-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谭二祥、蔡灵芝、宁波易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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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 被上诉人- 谭二祥 蔡灵芝 宁波易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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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60号宁波易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谭二祥、蔡灵芝、宁波易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通信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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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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