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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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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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71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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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21 |
2 |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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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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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01 |
3 |
深圳市中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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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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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1-01 |
4 |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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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877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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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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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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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79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隆誉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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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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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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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664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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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09 |
7 |
林初敏、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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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再47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林初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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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3-16 |
8 |
林初敏、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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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09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林初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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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1-03 |
9 |
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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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7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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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0-15 |
10 |
林初敏、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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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671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林初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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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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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9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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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36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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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369号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初敏、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9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林初敏为车架号为JN8BY2NY7J9125705车辆的所有权人,上诉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林初敏返还车架号为JN8BY2NY7J9125705车辆的货物进出口证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三、驳回被上诉人林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已由林初敏预交),由赤湾东方公司负担;赤湾东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4063元迳付林初敏。二审案件受理费8126元(已由赤湾东方公司预交),由赤湾东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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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0391执30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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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30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军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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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劳人仲案【2020】119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0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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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21)粤0391执30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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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30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林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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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劳人仲案【2020】119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0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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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4 |
(2020)粤03民终29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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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36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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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369号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初敏、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93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0日0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黄国辉、徐雪莹,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邓懿。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邓懿电话:0755-835350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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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5 |
(2020)粤0305执150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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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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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70号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9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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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6 |
(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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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林初敏 被告-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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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初敏诉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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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7 |
(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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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林初敏 被告-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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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初敏诉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返还原物纠纷(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林初敏为车架号为JN8BY2NY7J9125705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初敏返还涉案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上牌)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车船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单证。二、驳回原告林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被告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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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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