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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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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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终4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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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19-03-13 |
2 |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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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5民初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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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9-03-13 |
3 |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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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5财保17号 | - |
申请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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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05-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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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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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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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525民初514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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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5民初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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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冻结银行存款期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东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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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2 |
(2018)冀0525民初514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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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5民初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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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冻结银行存款期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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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3 |
(2018)冀05民终4142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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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终4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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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冀05民终4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如奇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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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4 |
(2018)冀05民终4142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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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终4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之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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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冀05民终4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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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5 |
(2018)冀05民终4142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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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终4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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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如奇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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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6 |
(2018)冀05民终4142号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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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民终4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之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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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邢台潮车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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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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