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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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姬、王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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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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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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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姬、王冬梅与梁俊、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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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 | 共有纠纷 |
原告-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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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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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1697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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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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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697号陈云辉、叶梅清、陈嘉豪:原告包玉光与被告陈云辉、叶梅清、陈嘉豪、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6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以下金额总计为413229.94元):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9万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支付给被告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为123229.9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新改造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款;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9日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华电话:0755-845714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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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2021)粤0307民初98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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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9879号 | 共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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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879号梁俊:原告王文姬、王冬梅与被告梁俊、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8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原告对其母亲吴忠荣与被告签署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吴忠荣的合同权益依法享有继承权;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并按约定将双方合作建议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茂盛村下板一巷9号的两套自建房屋(1楼南101房、2楼南202房)的权益及拟获整栋拆赔偿款或补偿房产的八分之二部分权益约计227万元(具体以实际拆赔价及补偿房屋价格为准)确认属于两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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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2021)粤0307民初98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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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9879号 | 共有纠纷 |
原告- 王文姬 王冬梅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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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879号梁俊:原告王文姬、王冬梅与被告梁俊、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8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原告对其母亲吴忠荣与被告签署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吴忠荣的合同权益依法享有继承权;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并按约定将双方合作建议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茂盛村下板一巷9号的两套自建房屋(1楼南101房、2楼南202房)的权益及拟获整栋拆赔偿款或补偿房产的八分之二部分权益约计227万元(具体以实际拆赔价及补偿房屋价格为准)确认属于两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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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4 |
(2020)粤03民终26715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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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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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15号梁俊: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王文姬、王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梁俊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达地产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联茂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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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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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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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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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梁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姬、王冬梅诉被告梁俊及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姬、王冬梅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王文姬、王冬梅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梁俊继续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衔道四联社区茂盛村下板一巷9号两套自建房屋(1楼南101房、2楼南202房)过户至上诉人王文姬名下;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附: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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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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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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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 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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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姬、王冬梅诉被告梁俊及第三人深圳市华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茂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姬、王冬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9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50元,合计30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文姬、王冬梅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附: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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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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