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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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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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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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6 |
2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酷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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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738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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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15 |
3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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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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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26 |
4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津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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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1、4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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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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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津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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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701-4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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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21 |
6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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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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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9-28 |
7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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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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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07 |
8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宇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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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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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6-28 |
9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燚数据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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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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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6-29 |
10 |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那鸿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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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57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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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20-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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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91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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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13号 | -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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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13号之一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7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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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粤0305执1491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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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14号 | -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南创翔智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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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14号之一湖南创翔智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翔智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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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3 |
(2021)粤0305执1491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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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12号 | -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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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12号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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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4 |
(2020)粤0305执4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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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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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4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04060.7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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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5 |
(2020)粤0305执4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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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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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4号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和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4374号案件的强制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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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6 |
(2020)粤0305执1282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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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20号 | -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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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820号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82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38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28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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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7 |
(2020)粤0305执128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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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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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820号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82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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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8 |
(2020)粤0305执128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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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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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820号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7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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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9 |
(2020)粤0305民初8151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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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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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151号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联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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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10 |
(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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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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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800元、及以50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1‰利率计付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陆胜男联系电话:8660883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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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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