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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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邓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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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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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某与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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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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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曾彬、黄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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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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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邓茜、饶晓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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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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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叶鸿钧、余丽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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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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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阳作平、李优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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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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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明经京、廖家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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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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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陈礼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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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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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李燕、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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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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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卢圣生、方满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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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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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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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叶鸿钧 余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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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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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陈礼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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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7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陈礼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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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胜: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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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2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明经京、廖家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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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7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明经京 廖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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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京、廖家洪: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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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3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李燕、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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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李燕 曾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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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曾华平: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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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4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卢圣生、方满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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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61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卢圣生 方满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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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圣生、方满秀: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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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5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明经京、廖家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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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7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明经京 廖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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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京、廖家洪: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明经京、廖家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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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6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陈礼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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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7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陈礼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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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胜: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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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7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李燕、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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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30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李燕 曾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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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曾华平: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李燕、曾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99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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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8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叶鸿钧、余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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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叶鸿钧 余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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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鸿钧、余丽云: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叶鸿钧、余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鸿钧、余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偿款207256.1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19日的利息80654.62元,2018年6月20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叶鸿钧交纳的保证金13500元应在前述款项中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鸿钧、余丽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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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9 |
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叶鸿钧、余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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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余丽云 叶鸿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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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鸿钧、余丽云: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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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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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张美华、戚扬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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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2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被告- 张美华 戚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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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华、戚扬: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张美华、戚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赣0103民初22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八月八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桃花南路桃花派出所大院内桃花法庭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陈志强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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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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