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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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111民初1381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被告- 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 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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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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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1民初511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何燕、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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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1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燕 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 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潘子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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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511号何燕、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何燕、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第75977号“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何燕、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0035982019-12-3016:17:55:906(2019)粤0111民初511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何燕、绵阳富安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有限公司,广州,CHANEL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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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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