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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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547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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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54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汇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余少华 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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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汇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7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汇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1970元;二、被告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汇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197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少华对被告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45元,合计235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安添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少华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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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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