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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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格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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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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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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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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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麦琼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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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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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双收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秦润光;何景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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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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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双收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秦润光;何景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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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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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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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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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蔡永南、孙爱香、戴锦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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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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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蔡永南蔡耀庭、陈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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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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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柏根蔡耀庭、陈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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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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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蔡耀庭、陈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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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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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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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恢300、301号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孙群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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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300、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柏根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戴锦棠 张成华担保追偿纠纷 东莞市长安友棠五金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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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300、301号孙群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柏根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长安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担保追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戴锦棠名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街口增地村镇前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2000)第1900120505343号,房产证号为C0191854】,及拍卖了被执行人戴锦棠名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街口圳地新村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1998)第1900120501952号,房产证号为C1299094】。并预留90000元作为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唯一住房租房租金。由于戴锦棠涉案较多,故对涉戴锦棠执行案件进行分配,并制作了分配方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如你方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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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2 |
(2017)粤1972执4189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麦琼笑).rtf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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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418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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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4189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麦琼笑).rtf更新时间:2017-06-29已浏览:167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麦琼笑: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麦权坤、麦琼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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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3 |
(2017)粤1972执265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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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6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友棠五金加工店 戴锦棠 张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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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65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更新时间:2017-03-28已浏览:46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友棠五金加工店、戴锦棠、张成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合计5325153.65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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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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