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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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杨倩等与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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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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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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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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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19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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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2)云0112民初11974号原告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7336.6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107336.65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由被告承担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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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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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执异56号 | - |
原告- 陆玉诚 当事人- 云南玉溪思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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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陆玉诚与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思达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1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案外人陆玉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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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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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8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潘振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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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振民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11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181元,实际应收取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31元退回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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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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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6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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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合同登记号:KMXS2016011100509);三、被告支付原告以原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银行代偿的借款本息756699.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代偿之日)起至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完成(公示期满)之日止按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58265.85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解除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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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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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6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正 当事人-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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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正诉被告钱太平、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作出的(2020)云0112民初1369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正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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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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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6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袁冬富 当事人- 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钱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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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冬富诉被告钱太平、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作出的(2020)云0112民初136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正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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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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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91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宋力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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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2月4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合同备案登记号:KM2018051135652);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84959元(已付房款169917元*50%);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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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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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8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潘振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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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合同备案登记号:KMXS2018021200765);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2500元(已付房款45000元*50%);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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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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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9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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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合同备案登记号:KMXS2020041401237);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8元(已付房款127276元*50%);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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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10 |
(2020)云0102民初53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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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杨海生 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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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341号杨海生、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40888.68元及截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18093.6元、罚息及复息502.4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分别计付逾期利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逾期罚息利率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确定);二、被告杨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3297元;三、被告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海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28元,由被告杨海生、云南恒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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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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