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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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永春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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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81民初5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董永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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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6 |
2 |
邢台经济开发区鑫峰建材经销处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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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91民初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鑫峰建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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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31 |
3 |
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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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91民初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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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17 |
4 |
南宫市通航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李殿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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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91民初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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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6-10 |
5 |
陈玉霞、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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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终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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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5 |
6 |
王申月、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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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终1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申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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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5 |
7 |
邢台颖宁商贸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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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91民初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台颖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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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4 |
8 |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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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终1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车智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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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1 |
9 |
沙河市志源建筑材料经营部、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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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82执异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沙河市志源建筑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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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01 |
10 |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百川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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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终4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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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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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581执298号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申请庞朝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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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81执2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的申请执行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被告- 庞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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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朝文: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5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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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9)冀0581民初898号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诉庞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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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1民初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被告- 庞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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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朝文: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诉被告庞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庞朝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工程款5176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28元,由被告庞朝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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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3 |
(2019)冀0581民初898号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诉庞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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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81民初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被告- 庞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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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朝文:本院受理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诉庞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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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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