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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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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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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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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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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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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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3民初2273号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育洪、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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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227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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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育洪、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11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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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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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2273号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育洪、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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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227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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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育洪、成都和谐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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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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