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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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胜、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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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276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文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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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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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昌福、欧阳泉玉与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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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24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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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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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泰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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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359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湖南新泰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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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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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诉被告樊彪、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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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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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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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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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执异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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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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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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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终8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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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09 |
7 |
龙榆、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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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终83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龙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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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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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51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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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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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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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516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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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民初5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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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07 |
10 |
(2021)湘112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黄利福、黄豪青与被执行人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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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6执45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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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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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陈蕙珍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84,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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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蕙珍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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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蕙珍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84,已审理终结。现因原告陈蕙珍不服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10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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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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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16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娟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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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16号。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到期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未付收益3750元。2、请求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未到期投资款本金40万元以及预期收益3万元。3、请求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18000元。4、请求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10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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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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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2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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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2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俊 被告-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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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209号,现依法向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世行大通德金票据私募基金未到期投资款本金300万元以及预期收益7.5万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9万元;3、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马超电话:0791—86537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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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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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208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俊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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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208号。现依法向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聚金5号(卉载(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00万元以及未支付收益34583.3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15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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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5 |
本院受理原告应娟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93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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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38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应娟娟 被告-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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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本院受理原告应娟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938号,现依法向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聚金1号二期票据私募基金到期投资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以及未支付收益18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4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1254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余四名被告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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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6 |
本院受理原告熊毓秀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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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熊毓秀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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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毓秀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8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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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7 |
本院受理原告雍正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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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雍正伟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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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雍正伟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8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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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8 |
本院受理原告黄美华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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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3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美华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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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美华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36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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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9 |
本院受理原告熊润秀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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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3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熊润秀 被告-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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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润秀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36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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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10 |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科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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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29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卫科 被告-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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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卫科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929号。现依法向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德金票据私募基金到期投资款本金100万元以及未支付收益25205.48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2520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30756.1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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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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