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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1号盛达商务广场10层10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生建、郑鸿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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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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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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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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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全岛乡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龙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冼莲花、海南羊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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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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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美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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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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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荣、海南荣天佑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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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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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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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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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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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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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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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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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海南珊瑚海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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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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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邬某、李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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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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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方明 李军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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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7-26
    2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波 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扶贫农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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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G14 2017-08-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执275号解除失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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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2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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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75号之五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复春和被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司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75号执行决定书,本院依法删除被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失信信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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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2

    (2021)琼0108执275号解冻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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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2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李复春 被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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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75号之四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复春与被执行人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司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终结(2021)琼0108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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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3

    (2021)琼0108执275号解除失信限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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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2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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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75号之三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复春和被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司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75号解除限制消费通知书,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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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4

    (2021)琼0108执236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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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23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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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367号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55688元;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956.88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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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5

    (2020)琼0108民初7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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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74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万基 刘恩秀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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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420号李平: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万基、刘恩秀、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万基、刘恩秀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平对被告李万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37.5元、申请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72537.5元,由被告李万基、刘恩秀、李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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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6

    (2020)琼0108民初74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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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74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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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419号李平: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平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6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合计55706元,由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元,由被告李平负担556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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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7

    (2020)琼0108民初7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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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74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万基 刘恩秀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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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420号李平、李万基、刘恩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万基、刘恩秀、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权利告知函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由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5%为利息计算自2017年2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6.2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以上合计:796.2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6时15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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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8

    (2021)琼0108执275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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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2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李复春 被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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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275号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复春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多支付的款项306711.5元及利息(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00.67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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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9

    (2020)琼0108民初9649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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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96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杜明殿 赵树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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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9649号杜明殿: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明殿、赵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明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按月利率1%计算,2018年3月2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赵树喜对被告杜明殿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树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明殿追偿。三、驳回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元、被告杜明殿、赵树喜负担56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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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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