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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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高家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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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373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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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02 |
| 2 |
高家贤与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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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910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高家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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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04-0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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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0104民初6910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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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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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原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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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再15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陈宏楷 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家贤 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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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再15号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原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高家贤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325元,退回给高家贤;再审受理费325元,退回给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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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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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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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再15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宏楷 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高家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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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再15号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第71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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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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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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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373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高家贤 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宏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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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申373号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关于再审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酷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贤、一审被告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捌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零零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申37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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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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