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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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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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108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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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1-22 | 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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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梅芳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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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执13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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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8 |
3 |
北京金工印刷有限公司、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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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2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金工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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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2 |
4 |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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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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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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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傅祥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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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1执3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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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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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傅祥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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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民初34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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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1-28 |
7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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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7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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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0-14 |
8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傅祥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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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执保4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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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0-25 |
9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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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2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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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31 | 2019-04-03 |
10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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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3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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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08-04 | 2018-10-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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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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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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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6768号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15.0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5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3687元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负担;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元、保全费1034元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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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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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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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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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6768号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102915.08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以上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年息6%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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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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