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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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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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好食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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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陕西好食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合同货款24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欠付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4日计算为7397.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高林铮电话:0755-250383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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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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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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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好食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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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陕西好食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3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合同货款24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欠付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4日计算为7397.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10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高林铮电话:0755-2503840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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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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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0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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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疆虎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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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5060号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新疆虎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0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396.2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8.28元【以105396.22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2月16日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为人民币1138.2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处理本案纠纷付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16534.5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3日0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展龙电话:0755-2274264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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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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