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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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市监广处〔2021〕4号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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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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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30855693号 | 江西鹏阳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赣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650 | 无效 | - |
2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30763076号 | 赣州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赣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25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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