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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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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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2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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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1 |
2 |
赵晓婷,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猛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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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3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赵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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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3 |
3 |
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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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324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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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8 |
4 |
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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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114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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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16 |
5 |
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炳初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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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16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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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0-16 |
6 |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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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知民初22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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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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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74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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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恒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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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473号山东恒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炳初: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炳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4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4,449.38元[计算过程: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利息为74,449.38元,即本案诉讼标的为1,374,449.38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6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曾婕电话:0755-210879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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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2020)粤0309民初130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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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炳初 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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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053号黄炳初: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炳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712175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712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三、被告黄炳初对被告山东冠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荃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38元,二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4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485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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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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