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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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23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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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23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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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2303号:庹欣、吴海峰、孙承惠、孙成均、胡明莉、庹云、李云梅、郑毅、李云松、刘凤、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庹欣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18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逾期利息56758.1元、复利罚息241523.32元,共计4298281.42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56758.1元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2、判令被告庹欣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李云松、刘凤、李云梅、吴海峰、庹云、胡明莉、孙成均、孙成惠、郑毅、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35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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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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