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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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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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3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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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9 |
2 |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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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02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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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7 |
3 |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温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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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0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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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27 |
4 |
刘某、刘循贵等与徐小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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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8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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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6 |
5 |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向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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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9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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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20-06-04 |
6 |
李尤稳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政事务中心、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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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586号 |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李尤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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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7-01 |
7 |
韶关市曲江区宝明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淑初、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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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34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宝明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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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18-02-27 | 2018-04-27 |
8 |
颜福昌与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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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0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颜福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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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7-12 00:00:00 | 2017-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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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9077号判决公告马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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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0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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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077号马福军:关于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明亮,一审被告徐小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福军、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9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3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3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温明亮赔偿损失505274.97元;四、驳回被上诉人温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984.3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03元,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23元,温明亮负担158.38元。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温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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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2 |
(2020)粤03民终19077号不开庭通知公告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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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0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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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0)粤03民终19077号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宏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明亮、原审被告徐小东、马福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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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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