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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荣电子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399号2幢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3222吴江市海鑫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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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吴江市海鑫特种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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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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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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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芜湖红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思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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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芜湖红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张思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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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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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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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与临安龙书五金加工厂、王书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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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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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临安市大格电子有限公司、陆学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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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
    临安市大格电子有限公司
    陆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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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与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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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
    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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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与安徽亿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尤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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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临安市国荣电子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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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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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7-24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被告- 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虞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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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G87 2019-06-11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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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8-09-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向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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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2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被告- 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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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2032号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环申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775元及违约金(以6077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元,保全费676元,合计2117元,由被告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30日联系人:陶洁电话:0571-6107276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561582019-09-3014:36:01:0关于向乌苏市天然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09/30/content_8956158.htmnull临安新闻网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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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2

    关于向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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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2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 被告- 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虞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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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2563号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诉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国荣电子配件厂货款11283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838.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虞剑华对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7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3657元,由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负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30日联系人:陶洁电话:0571-6107276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561542019-09-3014:34:46:0关于向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虞剑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09/30/content_8956154.htmnull临安新闻网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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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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