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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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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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 被告-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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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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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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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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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 被告-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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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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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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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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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 被告-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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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0民初10699号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晋县延东电器经销处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4日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将该公告中的“第三审判庭”更正为“第四审判庭”。特此公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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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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