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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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珲卫医罚字[2016]06号 | 珲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珲卫医罚字【2016】06号 被处罚人:珲春市包大夫诊所 地址:英安镇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注射室内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与生活垃圾混放于纸箱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16.05.20);2、询问笔录1份(2016.06.02);3、《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2016.05.20);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拍照2张(2016.05.20)为证。 你(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壹仟伍元整(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 (080872011120067067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延边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或 珲春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珲春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6 年 06月08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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