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107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组织32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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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详情 |
| 2 | 杭地海罚〔2021〕26J3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5日9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下钱水域巡查时,发现三江疏浚二号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其行为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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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 3 | 杭地海罚〔2021〕26J37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5日10时3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都大桥附近水域巡查时,发现三江疏浚一号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其行为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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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 4 | 浙港政罚-AE〔2019〕10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10月22日,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德市南峰水域实施的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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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 5 | 浙港政罚-AE〔2018〕2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8年3月5日,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码头装卸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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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浙港政罚-AE〔2018〕1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7年12月26日,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沙王建材码头水域实施的码头装卸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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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浙地海罚-AE〔2017〕19 | 浙江省建德市地方海事处 |
2017年5月8日,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在下塘码头水域实施的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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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浙港政罚-AE〔2017〕9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7年4月11日,浙江沙王建材有限公司在洋尾水域实施的码头装卸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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