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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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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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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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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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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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46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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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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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凤、袁新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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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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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号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凤、袁新生: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227212021-03-0814:44:28:265联系人:张烈兵、张丽娴(2021)粤0105执1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凤、袁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凤、袁新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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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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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461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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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461号 | - |
原告- 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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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461号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461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3835042020-06-1016:11:37: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461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袁新生、熊凤、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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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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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熊凤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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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袁新生 熊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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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熊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315000元(暂计至2020年3月27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800元,承担原告支付的固定律师费7.5万元,同时原告对执行标的的2%的律师费保留追索的权利;二、被告袁新生、熊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8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A513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3336722020-05-0914:35:38:718联系人:李敏、叶嘉棋(2020)粤0105民初12550号广州费米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熊凤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袁新生、熊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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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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