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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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西安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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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民初875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薛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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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11 |
2 |
张珺珂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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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59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张珺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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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8 |
3 |
张博瑞与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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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民初61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博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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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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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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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辖终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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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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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思齐与钱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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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财保86号 | 保全 |
申请人-汪思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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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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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藤门教育咨询成都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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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执保81号 | - |
当事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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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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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雨森与被申请人西安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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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3执保615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张雨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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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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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森与藤门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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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3民初91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雨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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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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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雨森与被申请人西安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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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3执保50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张雨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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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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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义方忆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鲁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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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财保4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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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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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2执59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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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6079号罗一笑与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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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07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罗一笑 被告-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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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079号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罗一笑与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一笑款11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15000元计,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707122021-09-3017:37:34: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1)粤0106民初16079号罗一笑与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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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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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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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汪素薇与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汪素薇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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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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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7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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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7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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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713号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震枫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5时00分,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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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1)粤0304民初84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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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11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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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411号之一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刘宇鹏与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宇鹏退还服务费305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5元、保全费20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79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5875元、保全费20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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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5 |
(2021)粤0304民初347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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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47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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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4721号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SongAustinMeng(中文名宋孟岳)与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47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留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9592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对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钟鑫电话:0755-2198198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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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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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汪素薇 被告-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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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55号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素薇与被告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转普裁定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8月16日11:00,届时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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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7 |
(2021)粤0304财保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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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保668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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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保668号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沙恒与被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4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304执保668号【(2021)粤0304财保77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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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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