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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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赖某与冯某、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二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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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赖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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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与王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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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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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与王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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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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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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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7执25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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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25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 被告- 蒲慧玲 杨小军 蒲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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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565号蒲帅: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慧玲、蒲帅、杨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执2565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蒲慧玲、蒲帅、杨小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返还预付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935元。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90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至13日将全部款项69935元支付到法院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935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690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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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2020)琼0107执25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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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25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 被告- 蒲慧玲 杨小军 蒲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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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565号蒲帅: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慧玲、蒲帅、杨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返还预付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履行执日止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三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1100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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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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