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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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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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执1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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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7 |
2 |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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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执监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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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3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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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538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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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8 |
4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泉州市雅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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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537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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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8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发(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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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10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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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4-02 |
6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太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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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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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8 |
7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太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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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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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25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吴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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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15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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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0-28 |
9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石狮市太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许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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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8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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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8-17 |
10 |
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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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终1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灵璧锦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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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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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状副本]吴文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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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吴文正 吴宏鑫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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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文正(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8535):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文正、吴宏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吴宏鑫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581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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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文正、吴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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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70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文正 吴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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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文正(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8535)、吴宏鑫(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8534):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文正、吴宏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7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文正、吴宏鑫对石狮市铂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2018)闽058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尚欠的借款本金1801328.12元、利息、罚息、复利1238441.67元及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文正、吴宏鑫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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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余江县兴昌服装有限公司、郑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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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余江县兴昌服装有限公司 郑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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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余江县兴昌服装有限公司郑青春(身份证号:3606221970****4519):本院受理原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江县兴昌服装有限公司、郑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5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余江县兴昌服装有限公司、郑青春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78040.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仍分文未付,请求该违约金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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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4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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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619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颜聪华 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吴鸿翔 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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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来源:永春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1-11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晋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开发区18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原告颜聪华与被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晋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鸿翔、第三人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46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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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5 |
[裁判文书]晋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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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619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颜聪华 当事人- 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太子酒店 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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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晋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开发区18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晋江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原告颜聪华与被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晋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鸿翔、第三人晋江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46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家美轻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颜聪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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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6 |
[裁判文书]林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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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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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荣臻:本院受理原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荣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荣臻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752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结欠之日(201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28060元,由被告林荣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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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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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荣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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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荣臻(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1107****):本院受理原告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荣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8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邱国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健、郑秋玉组成合议庭。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其欠款2275299元,赔偿该款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指定举证期限为2016年2月20日前。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2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报到地点:石狮法院民二庭501;电话:0595-88618107。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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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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