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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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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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民初2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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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27 |
2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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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4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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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0 |
3 |
李金成,任帅群,李宗全,杨翠兰,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川主乡李杨煤矿金融借款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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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4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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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0 |
4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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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487号之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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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2 |
5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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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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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2 |
6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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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恢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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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7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万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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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恢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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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8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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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696号之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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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4 |
9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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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执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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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10 |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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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81民初1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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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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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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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 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 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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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0)沪0101民初833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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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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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 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 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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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01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合肥路213号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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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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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 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 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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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8337号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保财富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昊桐家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画贸易有限公司、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0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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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4 |
(2019)川1181民初249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明、郑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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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志明 郑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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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81民初249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明、郑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以本金15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计算;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5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计算);二、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93号、291号、287号、295号、281号、279号、289号和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82号房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企业字第企业13381、13382、13383、13384、13386、13387、13388、1338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宋志明、郑禄平对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明、郑禄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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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5 |
(2019)川1181民初2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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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249号 | - |
原告-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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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81民初249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明、郑禄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乐山市汇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30万元,支付原告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未付利息及罚息共2102938.49元,及从2019年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5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乐山市房权证企业字第企业13381号、13382号、13383号、13384号、13386号、13387号、13388号、13389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等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四川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明、郑禄平承担连代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律师等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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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6 |
(2018)川1181民初2317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朝华、何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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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民初2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朝华 何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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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81民初2317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朝华、何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期内利息和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5日为748189.58元,此后的逾期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1%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前述浮动比例确定新的逾期罚息利率,自下年的1月1日起执行)按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泽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樊朝华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樊朝华、何泽文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B17幢9号的房产(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2013062100582号),以及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绥山东路179号2幢1单元201号的住房(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20130621000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樊朝华、何泽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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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7 |
(2018)川1181民初2317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樊朝华、何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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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民初2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朝华 何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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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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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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