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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安民爆

    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13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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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24民初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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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8-07-12 2018-12-06
    2

    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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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4执184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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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7-09-02 00:00:00 2017-12-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被告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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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24民初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被告- 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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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2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货款101174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30元,由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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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被告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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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被告- 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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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按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泉州市恒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要求你偿还原告货款101174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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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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