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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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曹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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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16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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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2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建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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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1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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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3 |
3 |
张振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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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31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张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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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6-17 |
4 |
曾宇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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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592-20593、20595-20596、 20598、20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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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2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宋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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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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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1 |
6 |
(2019)粤0304执2111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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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111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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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9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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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3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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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2-08 |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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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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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7-27 |
9 |
黄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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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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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05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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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52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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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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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恢244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龙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诚餐饮有限公司 蔡建成 蔡建立 郭泽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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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8 | 2020-11-12 |
2 | (2018)粤0304民初325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庆 刘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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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4-16 |
3 | (2019)粤0305民初20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周鸣华 邱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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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09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周鸣华 邱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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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9-12-12 |
5 | (2019)粤0304执16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张韫珏 熊涛金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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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12-12 |
6 | (2019)粤0304执恢1544号之一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龙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诚餐饮有限公司 蔡建成 郭泽航 蔡建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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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9-19 |
7 | (2018)粤0304执恢15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唐汇进 蒋艳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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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05-14 |
8 | (2018)粤03民终120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 陈德 林文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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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9 | (2018)1-0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友材装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力辉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朱玉华 刘庆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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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8-08-21 |
10 | (2017)粤0304执612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友材装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力辉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 刘嘉铭 朱玉华 刘庆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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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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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4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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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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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399、14400号肖景忠、余少武: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肖景忠、余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4399、1440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8日10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赵一嘉电话:0755-86609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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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305执111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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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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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67号之一吴勇文: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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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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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钟蔚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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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钟蔚扬: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钟蔚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已于2021年7月5日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庭审时间变更为2021年09月23日14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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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2021)粤03执57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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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2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张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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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28号之一张国平: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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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粤0305执87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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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7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梁林 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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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781号梁林: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7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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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6 |
(2021)粤03执56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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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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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59号之一刘大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8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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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7 |
(2021)粤0305执300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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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0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钟伦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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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008号钟伦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钟伦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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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8 |
(2021)粤0305执2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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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6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李健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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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607号李健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健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承办人: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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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9 |
(2021)粤0305执1047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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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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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475号之一胡在彬: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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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10 |
(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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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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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钟蔚扬: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钟蔚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77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借款合同》(编号:138P765201801435)项下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11日利息人民币1382.23元、罚息人民币1808.60元,复利人民币8.33元。罚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303199.1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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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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