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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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秋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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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1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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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1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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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3548号原告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景紫,第三人杨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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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35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黎景紫 杨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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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3548号黎景紫: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景紫,第三人杨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被告黎景紫,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骏新路长江数码花园二座七梯608房)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第三人杨秋庆为购买住房向原告所借91万元及利息为被告黎景紫和第三人杨秋庆的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黎景紫为第三人杨秋庆未清偿的欠款本金795037元及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为1749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531688022020-03-0216:47:00:881(2019)粤0113民初13548号原告广州盈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景紫,第三人杨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黎景紫,公告,被告,第三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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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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