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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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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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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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吴龙云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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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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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 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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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编号为LYWZ20170223的《铁精粉供销合同》;二、驳回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4元由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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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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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 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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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龙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柳州市湘勤商贸有限公司、中铝广西有色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捷讯达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龙州颐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111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十三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判长:唐东旭,联系电话:0771-56795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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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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