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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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波、胡拾名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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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民初374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正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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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2 |
简廷坤、胡拾名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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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民初374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简廷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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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3 |
贵州贵龙特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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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执保6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贵龙特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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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13 |
4 |
绵阳市建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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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执保13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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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7 |
5 |
王武、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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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执102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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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31 |
6 |
杨光林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先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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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民初19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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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8 |
7 |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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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执331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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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20 |
8 |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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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80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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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8 |
9 |
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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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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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8 |
10 |
贵州中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宜建物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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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5民初16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中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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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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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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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16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天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聪之捷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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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68号深圳天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聪之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悦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天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于2022年4月12日提交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4168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3416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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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1)粤0305执28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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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80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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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807号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5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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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8 |
3 |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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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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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0号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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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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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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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0号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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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5 |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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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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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0号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51062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10621.45元为计算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1元,被告负担8015元。财产保全费307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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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6 |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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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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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0号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51062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10621.45元为计算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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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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