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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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工商处字[2018]64号 |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梦延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雪雷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路西塱麦村北约55号3楼C12(仅限办公用途) 2018年3月16日,本局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精神,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7〕263号)的要求,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以上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明。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在广州市红盾信息网公告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工商荔分听字(2018)第18032200001-269f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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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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