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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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军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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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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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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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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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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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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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沈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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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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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波科蓝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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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科蓝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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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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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503民初7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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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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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732号陈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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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2 |
(2020)浙0503民初732号副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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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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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732号陈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良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1、支付欠款15766元及欠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5766元为基数,按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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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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