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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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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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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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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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39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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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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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60000元;二、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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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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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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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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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鹰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运营合作费及长期投入开支费用100016元;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清退费用21750元;三、被告支付欠付的运营渠道费用8750元及快递费430元,合计9180元;四、被告支付运营合作费及长期投入开支费用的违约金(以100016元为基数,以24%年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至2020年4月30日暂计31961元);五、被告支付垫付费用及运营渠道费、快递费的利息(以309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LPR计付,至2020年4月30日暂计1748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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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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