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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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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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87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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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12 |
2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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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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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07 |
3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李承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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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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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2-02 |
4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博锐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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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23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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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29 |
5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深圳意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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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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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11-03 |
6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陈天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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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5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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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11-03 |
7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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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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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19-12-05 |
8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博锐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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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8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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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01-10 |
9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深圳市超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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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8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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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12-07 |
10 |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博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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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47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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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9-1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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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7民初87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莱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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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11-29 |
2 | (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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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8-26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莱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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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8-06-21 |
4 | (2017)粤0307民初14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李观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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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4 |
5 | (2017)粤0306执异134号 | -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汪晓锋 蔡霞 深圳市天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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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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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187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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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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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18764、18772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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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2 |
(2020)粤03民终78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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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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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840号余新峰、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新峰、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7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9.72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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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3 |
(2019)粤0307执319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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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余兵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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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197号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3197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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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4 |
(2019)粤0307民初94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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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9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余新峰 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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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9445号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新峰、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94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逸生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余新峰连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3986元的货款欠款,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连带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2、被告方承担办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16时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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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5 |
(2019)粤0307执32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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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莱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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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240号深圳市欧莱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87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3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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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6 |
(2019)粤0307执31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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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余兵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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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3197号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3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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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7 |
(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判决书(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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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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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35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余兵对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8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57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宇达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于深圳市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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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8 |
(2018)粤0307执890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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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8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超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陈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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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8906号陈小兰、深圳市超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41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89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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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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