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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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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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异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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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24 |
2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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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异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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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24 |
3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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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异1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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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24 |
4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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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异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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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24 |
5 |
刘义成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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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初269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刘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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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1-19 | 2021-07-16 |
6 |
黄海军、杨青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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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9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杨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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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30 |
7 |
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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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93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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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30 |
8 |
淦德林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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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05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淦德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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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4-20 |
9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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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24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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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2 |
10 |
毛文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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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辖终12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毛文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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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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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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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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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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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袁帆 高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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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10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袁帆、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凯亚中心、袁帆、汉恩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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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2 |
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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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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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自被告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收购诚意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未归还部分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6起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高媛、袁帆、南京汉思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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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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