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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海基业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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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B座5H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7
    • 法院公告 18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董雪彬、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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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执复13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董雪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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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31
    2

    廖桂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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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执复111号 其他案由

    复议申请人-廖桂兰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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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31
    3

    董雪彬、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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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执复138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董雪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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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4

    肖宏秋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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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20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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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31
    5

    刘雄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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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8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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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11-02
    6

    李迪福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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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7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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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12-31
    7

    李维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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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7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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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11-17
    8

    (2019)粤0304执3387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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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33878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曾令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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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12-30
    9

    曹淑琼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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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69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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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11-02
    10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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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执异6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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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11-02

    法院公告1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民终44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湖州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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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94 2019-11-28
    2 -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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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91 2019-06-16
    3 (2018)最高法民终956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庞易民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胡大林 王雨桃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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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版 2019-03-12
    4 -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无相信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浙江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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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53G56中缝 2019-02-21
    5 (2017)浙01民初8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无相信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浙江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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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56 2018-10-25
    6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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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6G7中缝 2018-10-23
    7 (2018)渝民初12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佳 李国锋 刘秀蓉 曾娟 曾婷婷 陈小敏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庞易民 胡大林 王雨桃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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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18-09-26
    8 (2017)渝民初1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庞易民 王雨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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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9 2017浙01民初8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无相信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浙江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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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95 2018-04-26
    10 (2017)渝民初1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庞易民 王雨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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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执317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26 详情
    2 (2018)浙0203执2788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01 详情
    3 (2018)浙0203执1969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0 详情
    4 (2018)浙0203执1960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9 详情
    5 (2018)浙0203执1959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9 详情
    6 (2018)浙0203执1958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9 详情
    7 (2018)浙0203执1957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9 详情
    8 (2018)浙0203执1956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9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它山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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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罗小平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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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496770)、胡大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9****121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它山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罗小平购卡费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胡大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大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罗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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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2

    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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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罗小平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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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496770)、胡大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9****121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物卡费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判令二、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用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判令三、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本案律师费4万元;合计204万元;判令四、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五、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13时45分在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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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3

    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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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46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胡丽樱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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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4653号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丽樱购卡费500000元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51301元,并以未返还购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胡丽樱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胡丽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313元,由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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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3
    4

    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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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137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葛瑶英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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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1372号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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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5

    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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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46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胡丽樱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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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4653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2049677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卡费用500000元,被告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301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4月16日共计685天,年利率按6%计算)。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13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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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4
    6

    (2017)渝民初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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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民初1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庞易民 王雨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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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民初113号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庞易民、王雨桃合同纠纷一案,庞易民、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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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7
    7

    (2017)渝民初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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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民初1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庞易民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王雨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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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民初113号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庞易民、王雨桃:本院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庞易民、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王雨桃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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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0
    8

    上诉人胡大萌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小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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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73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胡大萌 被上诉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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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731号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大萌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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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9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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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萌 胡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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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胡大萌不服本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交上诉答辩状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交答辩意见请于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5份,逾期不提交视作放弃提交上诉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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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10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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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2民初50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它山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大林 胡大萌 胡大红小额贷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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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它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天它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大林、胡大萌、胡大红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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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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